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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维权法律实务

来源:宁夏三农呼叫中心 发布时间:2015-11-27 

  马晓明   律师   宁夏塞上律师事务所

  2015年11月27日
  马晓明律师简介
  马晓明律师,法学硕士研究生,宁夏塞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刑事业务部负责人,宁夏律师协会会员,宁夏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宁夏法学会会员,宁夏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 
  截止目前,已独立或参与办理民商事、刑事等各类诉讼案件、非诉讼案件百余起,并全权负责数家顾问单位的法律事务;
  发表《律师与公民互助关系之浅析》《影响法官自由裁量权运用的心理分析以及法律规制》等数篇论文;
  一、目的及意义
  — 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大量农民工进城务工;
  — 与农民工相关的劳动报酬纠纷频频发生;
  — 农民工在维权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 指引农民工正确、合法维权;
  — 对广大农民工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
  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二、讲座的背景
  — 用人单位/雇主存在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 用人单位/雇主不按时发放工资;
  — 用人单位/雇主拒付农民工工资;
  — 用人单位/雇主四处躲避,无法维权;
  — 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遭到了严重的侵犯;
  — 因不懂法,农民工维权步履艰难;
  — 农民工不恰当的维权方式,给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
  — 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 有的农民工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
  三、农民工平常维权的措施
  — 围堵、恐吓用人单位工作人员/雇主;
  — 捆绑、绑架、殴打用人单位工作人员/雇主;
  — 纠集多人围堵、恐吓用人单位工作人员、雇主;
  — 散布各种恶言、恶语,诽谤他人;
  — 雇佣他人殴打、报复人单位工作人员/雇主;
  — 对相关人员进行敲诈勒索;
  — 故意伤害、谋杀用人单位工作人员/雇主;
  — 纠集多人进行集体上访;
  — 纠集多人围堵政府的相关部门;
  — 对用人单位的财产进行打、砸、抢;
  — 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用人单位的相关财产;
  — 盗窃用人单位的相关财产;
  四、上述维权措施的严重后果
  — 扰乱了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 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 侵犯了其他人的人身、财产等等合法权益;
  — 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和谐解决;
  — 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
  — 属于违反《刑法》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
  — 有的民工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 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政府的形象;
  — 也严重的损害了农民工的良好形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
  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第三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
  — 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 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六、雇员在雇佣过程中死亡,责任谁承担
  —   被害人李某某与雇主李某某同住一村,且有亲戚关系。自2005年起,被害人李某某就一直给本案雇主李某某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形成雇佣法律关系。
  —    2009年3月,雇主李某某以个人名义与某煤矿签订了一份《煤矿灭火工程施工承包协议》。该协议签约后,被害人李某某就在该工地从事安全警戒工作。
  —    2009年12月26日下午6小时左右,该工地实施爆破完毕后,发现当天正常上班的被害人李某某未归,后经该矿相关人员寻找发现李某某在警戒线的路口上躺着,满脸是灰,且不说话。后雇主李某等人将被害人李某某送往某某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    2010年的10月左右,被害人李某某的亲属以非法用工致人死亡为由,以雇主李某工程队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2011年3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被害人李某某亲属的申请请求。致使被害人李某某的亲属维权陷入僵局状态。
  六、雇主住址不明确,维权艰难
  —    2011年,张某某及其工友受雇于李某某,从事雇佣活动。2011年5月份,张某某与李某某双方就工资进行结算。后经结算,李某某尚欠张某某工资款70000.00元整。为此,李某某为张某某出具了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张某某工资款柒万元整(70000.00),支付时间为:5月15日前全部付清,如在支付时间内未付清,则超期一天付违约金壹万元,欠款人:李某某,2011年5月4日,并在该欠条上面书写了李某某的身份证号码及联系电话。欠条出具后,本案张某某多次催要,李某某仅支付人民币37000.00元,剩余33000.00元至今未付。
  —   在万般无奈之下,张某某将李某某起诉至某某人民法院,但由于李某某住址经常变化,且拒绝到法院领取传票,致使人民法院难以送达起诉状、传票。最后原告被迫撤诉。
  七、律师们的法律建议
  — 注意保存相关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等;
  — 注意搜集相关的证据,如施工协议、施工方、发包方的基本信息等;
  — 若发生纠纷后,可先行协商解决;
  — 注:在协商解决的过程中,可以搜集相关的证据;
  — 若不能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反映;
  — 仍不能解决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 若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 若对生效判决不服,可以申请再审、申请检察院抗诉;
  — 若有工资欠条的,可直接向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 在决定维权时,建议咨询法律的人员。